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于1981年根据香港法例第359章「辅助医疗业条例」成立。随着香港法例第359章附属法例B「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的实施,职业治疗师的注册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而纪律规管则于1991年8月1日生效。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设置职业治疗师登记册,以及促进职业治疗师的专业执业水平及专业道德。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汇编及备存一份职业治疗师的注册名册;促进注册职业治疗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操守;及执行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所指派的职能。
注册
所有符合资格的职业治疗师必须于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方可在香港执业。
专业守则
本守则旨在向有关的专业人士提供指导,使他们在从事专业执业时的表现及联系,能符合该专业的道德标准及需要。
一名注册职业治疗师应遵守第一部所列的基本道德原则;了解第二部所指「专业行为」的涵义;并清楚第三部所列可导致纪律研讯的违法行为或专业上不当行为。
一名注册职业治疗师应随时随地维持足以提高专业声誉的专业及个人品行标准。在执行本身的任务和职责时,他应本着敬业、乐业及廉正的精神,对待病人、职业治疗专业、从事健康护理工作的其它人士及广大市民;并应运用准确的专业判断力,以及通过不断致力改善其知识及专业技能,维持执业的最高水平。
所有注册职业治疗师,为本身利益计,应阅读及熟悉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及其附属法例的条文,特别须注意下列条文:
一.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22至25条(包括首尾两条);及
二. 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17至43条(包括首尾两条)。
第一部:基本道德原则
一名注册职业治疗师必须:
一. 尊重所有人士的权利和尊严。
二. 服务顾客,不分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政治、种族及国籍。
三. 全心全力执行工作。
四. 随时随地保持最高的专业水平,并努力不懈、改进和扩展其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 明白其专业技能的范围及局限、提供本身能力以内的服务。
六. 在需要时,将其顾客转交适当的健康护理人员。
七. 执行任务时,尊重他人对自己的信托,病人的事情只可与负责治疗工作的其它医疗人员讨论。
八. 尊重其它职业治疗师和有关专业的人士,与他们合作,并于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医疗判断提供治疗服务。
九. 对计划及提供充份的社会健康服务,保持积极兴趣。
十. 确保专业尊严不受牟利动机影响。
十一. 明白有责任向有关当局举报非法活动或不道德行为。
十二. 确保不将任何需要具备职业治疗师技术、知识及判断的工作,交由一名未符资格的人士执行,并确保其监管下或聘请的人士熟悉及有能力地执行任务。
第二部:「专业上不当行为」的定义
一名职业治疗师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同业认为不名誉,或未能符合该同业认为合理标准的行为或不作为, 而这些同业均为能干且具有良好声誉者,则当有「专业上不当行为」论。
第三部:可导致纪律研讯的违法行为或专业上不当行为
一. 可判入狱的违法行为
二. 对病人未能负起专业上的责任
三. 酗酒或滥用药物
四. 滥用专业职位从而与人建立不正当关系或通奸
五. 滥用从专业上取得的秘密资料
六. 广告宣传
七. 对其他职业治疗师的诋毁
八. 兜揽生意
九. 错误引导及未经许可的字眼及启事
十. 不正当的金钱交易 (与其它人士共分收费)
监督方面的指引
一. 所有于第二部及第三部注册的职业治疗师,必须在一名于第一部注册的全职职业治疗师监督之下工作。
二. 于第一部注册的职业治疗师可将工作交托于第二部及第三部注册的职业治疗师(视乎后者的经验而定)但仍需负起有关治疗的全部责任。
三. 胡乱将专业职责交给未经注册人士
四. 未经适当的转介而提供治疗
结论
委员会必须强调:本守则并未能将各类不当行为一一胪列,因为情况会不时转变,以致可能有新的专业上不当行为出现。任何职业治疗师,如滥用特权与机会、疏忽职守或违反专业道德,则可能遭遇检控。
参考资料
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1998)。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颁布:注册职业治疗师专业守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印务处。
欲知更多关于「职疗管理」的资料,请按此浏览委员会的网站或用以下方式与 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络:
邮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2号顺丰国际中心2楼,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分处)
电话:(852) 2527 8380
传真:(852) 2865 5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