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於1981年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輔助醫療業條例」成立。隨著香港法
例第359章附屬法例B「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實施,職業治療師的註冊於
1990年10月1日開始,而紀律規管則於1991年8月1日生效。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設置職業治療師
登記冊,以及促進職業治療師的專業執業水準及專業道德。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
彙編及備存一份職業治療師的註冊名冊;促進註冊職業治療師的專業水準和專業操守;及執行
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所指派的職能。
註冊
所有符合資格的職業治療師必須於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方可在香港執業。
專業守則
本守則旨在向有關的專業人士提供指導,使他們在從事專業執業時的表現及聯繫,能符合該專業
的道德標準及需要。
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應遵守第一部所列的基本道德原則;了解第二部所指「專業行為」的涵義;
並清楚第三部所列可導致紀律研訊的違法行為或專業上不當行為。
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應隨時隨地維持足以提高專業聲譽的專業及個人品行標準。在執行本身的任
務和職責時,他應本著敬業、樂業及廉正的精神,對待病人、職業治療專業、從事健康護理工作
的其他人士及廣大市民;並應運用準確的專業判斷力,以及通過不斷致力改善其知識及專業技能,
維持執業的最高水準。
所有註冊職業治療師,為本身利益計,應閱讀及熟悉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及其附屬法
例的條文,特別須注意下列條文:
一.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22至25條(包括首尾兩條);及
二. 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7至43條(包括首尾兩條)。
第一部:基本道德原則
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必須:
一. 尊重所有人士的權利和尊嚴。
二. 服務顧客,不分社會地位、文化程度、宗教、政治、種族及國籍。
三. 全心全力執行工作。
四. 隨時隨地保持最高的專業水準,並努力不懈、改進和擴展其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 明白其專業技能的範圍及局限、提供本身能力以內的服務。
六. 在需要時,將其顧客轉交適當的健康護理人員。
七. 執行任務時,尊重他人對自己的信託,病人的事情只可與負責治療工作的其他醫療人員討論。
八. 尊重其他職業治療師和有關專業的人士,與他們合作,並於適當的情況下,根據醫療判斷提供
治療服務。
九. 對計劃及提供充份的社會健康服務,保持積極興趣。
十. 確保專業尊嚴不受牟利動機影響。
十一. 明白有責任向有關當局舉報非法活動或不道德行為。
十二. 確保不將任何需要具備職業治療師技術、知識及判斷的工作,交由一名未符資格的人士執行,
並確保其監管下或聘請的人士熟悉及有能力地執行任務。
第二部:「專業上不當行為」的定義
一名職業治療師在執行職務時,如有同業認為不名譽,或未能符合該同業認為合理標準的行為或
不作為,
而這些同業均為能幹且具有良好聲譽者,則當有「專業上不當行為」論。
第三部:可導致紀律研訊的違法行為或專業上不當行為
一. 可判入獄的違法行為
二. 對病人未能負起專業上的責任
三. 酗酒或濫用藥物
四. 濫用專業職位從而與人建立不正當關係或通姦
五. 濫用從專業上取得的秘密資料
六. 廣告宣傳
七. 對其他職業治療師的詆毀
八. 兜攬生意
九. 錯誤引導及未經許可的字眼及啟事
十. 不正當的金錢交易 (與其他人士共分收費)
監督方面的指引
一. 所有於第二部及第三部註冊的職業治療師,必須在一名於第一部註冊的全職職業治療師監督之下工作。
二. 於第一部註冊的職業治療師可將工作交託於第二部及第三部註冊的職業治療師(視乎後者的經驗而定)
但仍需負起有關治療的全部責任。
三. 胡亂將專業職責交給未經註冊人士
四. 未經適當的轉介而提供治療
結論
委員會必須強調:本守則並未能將各類不當行為一一臚列,因為情況會不時轉變,以致可能有新
的專業上不當行為出現。任何職業治療師,如濫用特權與機會、疏忽職守或違反專業道德,則可
能遭遇檢控。
參考資料
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1998)。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頒佈:註冊職業治療師專業守則,
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政府印務處。
欲知更多關於「職療管理」的資料,請按此瀏覽委員會的網站或用以下方式與
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聯絡:
郵寄: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2號順豐國際中心2樓,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分處)
電話:(852) 2527 8380
傳真:(852) 2865 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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